探寻民国时期华北地区的早婚现象

中国传统的婚嫁年龄偏低,有着早婚的习俗。其早婚的目的,多数在于尽快增殖人口。

江南某些地方存在着“十五六岁皆授室,年三十即抱孙”的现象,大体上女子约在17~18岁,男子约在21~25岁之间,这就足以说明民国时期,民间仍然盛行早婚。

尽管政府对法定婚龄有所规定,但并不能改变这种习俗。国民政府《民法》第条曾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这个法定婚龄,应该说是比较低的,实际上照顾到了民间早婚的习俗。

据有关调查,在华北、东北等地,盛行着早婚现象,不仅订婚年龄很低,而且结婚年远远低于全国平均婚龄。

婚龄是男女成婚的一个重要前提。华北农村自古就有早婚的风俗。尽管北洋政府制定的《民法》中规定:“男未满18岁,女未满16岁者,不得结婚。”但由于华北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天灾人祸频繁,个别地区人口性别

比例严重失调,以及浓厚的封建思想意识和风俗的惰性作用,广大民众早婚现象有增无减。

订婚是父母为子女完婚所必经的一个重要阶段。在华北,大多数家庭都十分热衷于在子女很幼小的时候就为他

们订婚。从年龄段上看,大多集中在子女出生到10岁左右,甚至还有子女未出世时便由父母为他们订婚的。

河北平山县,男女往往自幼订婚。在昌黎、雄县等地,儿童多在10岁左右便订婚。而在河南的林县、获嘉等地,当男女还在襁褓之中时,便已经订了亲,俗称“娃娃亲。

与河北和河南两省相似,山东和山西订婚年龄很早的现象也很普遍。

当地流行的“十八的大姐九岁的郎,不像儿来不像郎,

要说是郎来,郎又小,要说是儿来,不叫娘”的歌谣,很形象地反映出夫妻年龄差数过大的实情。

还有的地区,流行着这样的歌谣:“十八媳妇十岁郎,噙着眼泪在绣房。说是女婿年纪小,说是孩子不叫娘。”

当然华北早婚的盛行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危害,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一方面,早婚有碍于少年男女尤其是少女身心的正常发育,也严重影响到下一代人口素质。另

一方面,由于订婚、结婚早,男女多没有自主权,婚事多为父母一手包办,丝毫不考虑儿女个人的意愿,于双方品格、体质、性情、技能、学术都不注意,婚姻的感情因素被扼杀

了。同时,丈夫年龄幼于妻子的特点,对家庭生活有着直接的影响。不仅夫妻双方因年龄相差过大,会在心理、习惯、志趣等方面形成障得,而且在生理上也会产生不协调的缺陷。

“男子稚弱,而女已强壮;男届壮盛,而女已衰颓。”的结果是“天病时见,家室勃豁”。如在山东莘县,因早婚且女大于男,“年皊相差悬殊,家庭弊窦从生”

此外,早订婚必然导致早结婚、早生子,从而缩短了人口的世代间隔,增加人口数量,这加剧了华北社会本已

十分突出的人地矛盾,并由此引发出诸多社会矛盾与问题,形成恶性循环。就婚姻而言,近代华北婚姻日趋铺张,彩礼上涨,订小亲、抱童养媳者增多。

值得说明的是,早婚的现象并不仅仅是华北地区的独特现象,民国时期在全国许多地方也普遍地存在,只是华北地区表现得更突出而已。




转载请注明:http://www.180woai.com/afhpz/3579.html


冀ICP备2021022604号-10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