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年7月15日起施行。本次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从法律上肯定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地位,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处罚制度,对城管执法人的行政处罚工作提出更高要求,产生了许多重要影响,城管执法人员一定要注意到这些变化,以避免因程序违法等问题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01明确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变化《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影响自年以来城市管理领域承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改革的试验田的角色以来,由于属于地方事权,曾长期没有中央主管部门,导致在新一轮推进街道、乡镇综合执法改革过程中,执法队伍普遍产生不知往何去处的困惑。本次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总结了近年来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经验,从法律上明确了城市管理为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的主要领域之一,为广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吃了定心丸。02明确了行政处罚中的协助机制变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影响行政处罚是一个综合执法体系,理应由多个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绝非哪一个行政职能部门能单独处置。例如,在违法建设查处领域,由于违法建设查处本质上是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而实施建设行为的处罚,因此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实施查处过程中就需要规划部门协助确认案涉建筑是否取得规划许可,如果规划部门不积极配合,城管部门往往左右为难。对此,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赋予了行政机关协助请求权,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行使协助请求权,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城管执法人办案增加了底气。03增加了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处理原则的规定变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影响由于目前行政法律庞杂,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量繁多,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多个法条、构成多个违法,例如在城市管理执法领域,当事人的未经审批擅自加盖的违法建设行为可能既违反《城乡规划法》之规定,又违反了市容市貌管理之规定,客观上造成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情节、自由裁量等因素,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作出拟罚款决定,再根据行政处罚法上述规定选择罚款数额高的规定予以处罚。04适当延长了特定领域行政处罚的时效期变化《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处罚的时效延长至五年。影响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原有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基础上,适当延长了特定领域行政处罚的追溯时效期。之所以在特定领域延长时效期,是考虑到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在食品药品、金融监管等领域出现了许多违法行为潜伏期较长、危害后果多年后才显现的情况,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新法才做了调整。城市管理执法领域就存在不少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行为,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处罚,城管执法人立案处罚时一定要注意到法条的新变化。05提升简易程序适用的金额标准变化《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影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原《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这一规定已明显滞后,罚款数额在五十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已经不多,意味着大多数行政处罚都需要适用一般程序,无形中增加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成本,本次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是适应社会实际的体现,城管执法人也应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尤其在市容环境卫生领域,符合简易程序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罚,提高执法效率,提升城市管理效能。06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办案期限变化《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影响新《行政处罚法》进一步明确确定了办案期限程序要求,办案期限违法是否属于法定程序违法,将在复议、诉讼中更多的作为判定是否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新法生效后,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高度重视,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避免超期办案。07行政处罚听证期限的延长变化《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影响原《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新法将听证期限从三日延长到五日,这体现了对当事人权益的维护。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注意,年7月15日后,应执行新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的相应内容应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作者:宝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制科庞阳东责编:人民城管新媒体中心城管人的微社区,欢迎志同道合的同志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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