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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码事关防疫大局,应设尽设、逢进必扫、逢扫必验是当前每个场所都必须遵守的行为。4月20日,莘县警方依法对一鲜果店经营人未按规定落实“场所码”扫码要求的行为给予其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4月20日,接莘县疫情指挥部移送,莘县通运路某鲜果店在接到重点场所统一应用山东疫情防控“场所码”的通知,鲜果店经营人陈某丽未按规定让出入鲜果店的密接人员河南省许昌市孙某(目前在莘县农发隔离点隔离)扫描场所码登记,陈某丽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以上事实有陈某丽的陈述和疫情指挥部的移交文书等事实依据。
综上,陈某丽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成立。
莘县东鲁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陈某丽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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