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速递年9月4日14时许,张寨派出所接到一则报警电话。报警人孔某昊称:年9月3日17时许,同村村民孔某田无故辱骂其妻子刘某红,并用言语威胁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后通过暴力行为损坏刘某红车辆,造成刘某红回到位于燕塔办事处的住处后产生轻生念头,自行服用了老鼠药,多亏燕塔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医院进行了救治。张寨派出所值班民警接警后迅速展开调查,发现违法嫌疑人孔某田在案发后就回到了济南工作。经过民警努力,孔某田返回家中,并找到本村支部书记到孔某昊、刘某红家中对夫妻二人进行了道歉和忏悔,得到了其夫妻二人的谅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写下了调解协议书。后经过办案民警对孔某田询问,其对自己酒后无故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该案件影响恶劣,本着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的出发点,张寨派出所上报县局法制部门,经研究,犯罪人员孔某田被处以行政拘留15天、罚款元的顶格行政处罚。在打击违法犯罪中,张寨派出所始终坚持群众的事无小事的原则,依法、依规办理各类案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寻衅滋事不仅仅是强拿硬要随意打人,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横行霸道……这些行为,统统称为:寻衅滋事。任何人都不能将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在法治社会,天下没有法外之地,地上没有法外之人!寻衅滋事根据情节和危害可能构成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试问这位“莽汉”,没有任何理由的寻衅滋事,难道你是为了牢房的一口饭吗?(来源:鲁西麻辣烫)